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強化工作落實,提高工作效能,逐步建立程序規(guī)范、落實有效、問責有據、追究有力的工作監(jiān)督長效機制,根據《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關于工作失誤、延誤、錯誤問責辦法(試行)》,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工作失誤指因責任心不強,履職不認真,或因把關不嚴、程序不當,工作出現(xiàn)差錯、疏漏、遺漏。工作延誤指因執(zhí)行力不強,工作效率低,不盡心盡力履行職責,或由于推諉扯皮,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而產生不良影響和后果。工作錯誤指違反組織原則或管理規(guī)定,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較大影響或較為嚴重后果。
第三條 工作失誤、延誤、錯誤(以下簡稱“三誤”)問責工作堅持權責統(tǒng)一、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改進工作與強化責任擔當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靠職工、依法有序、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院系(中心)主任、科級干部和全體管理工作人員。處級領導干部問責按照《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關于工作失誤、延誤、錯誤問責辦法(試行)》執(zhí)行。
第五條 成立學院“三誤”問責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院長任組長,班子成員、黨委紀委委員、工會主席、教師代表為成員。主要負責問責程序的啟動,問責方式和問責結果的確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受理問責舉報和舉報材料的登記、分處、上報和歸檔工作,并牽頭進行問責調查。辦公室設在黨政綜合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綜合辦的院領導兼任。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一)工作失誤造成一定影響
1.對本部門管理上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研究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一定影響的。
2.違反相關制度和紀律,應當請示報告而不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職責范圍內責任心不強,因主觀原因或把關不嚴、程序不當,導致工作出現(xiàn)差錯、疏漏、遺漏,造成一定影響的。
4.對職責范圍內規(guī)章制度、政策、業(yè)務規(guī)定沒有做到應知應會,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的。
5.工作缺乏主動性,實干精神差,工作無成效、無起色,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6.工作敬業(yè)心不強,未達到崗位職責工作要求和行為規(guī)范要求的。
(二)工作延誤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
1.未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措施不到位,協(xié)調措施不及時,導致目標任務不能完成,影響學院整體工作的。
2.對黨政聯(lián)席會議、黨委會、教授委員會等通過的決議、決定或下發(fā)的文件、會議紀要不認真貫徹和落實的。
3.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對學院領導交辦工作、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延不辦、不按要求提供或報送相關工作材料的,或怕負責任、怕?lián)L險,影響整體工作部署和進度的。
4.對上級單位布置的各項工作、本職工作無故拖延,不認真執(zhí)行,工作效率低,不盡心盡力履行職責,或由于推諉扯皮,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5.對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在職責范圍內漠不關心、推諉、不及時研究解決,造成不良后果的。
6.對由多個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人員不主動牽頭協(xié)調,協(xié)辦人員不積極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誤的。
7.對各監(jiān)督報告中提出的存在問題未及時整改的。
8.對本部門發(fā)生的嚴重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不管不問,甚至包庇、袒護、縱容的。
9.工作中擅自脫崗或值班期間擅離職守、消極怠工,造成上傳下達不及時、不暢通,延誤工作的。
10.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和安全事故不按規(guī)定及時報告、處理或隱瞞不報,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對職責范圍內受理工作未及時辦結,造成工作延誤的,通知失真、失誤、延緩,記錄失真、失誤,導致工作延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工作錯誤造成較大影響或較為嚴重后果
1.因主觀原因導致上報的材料、數(shù)據、統(tǒng)計結果等存在明顯錯誤,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2.發(fā)表、傳播有損單位形象的言語、圖片、視頻等或在網絡上捏造事實、傳播謠言,造成惡劣影響的。
3.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瀆職,給單位公共財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4.工作中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未經請示或授權,或超越被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管理行為,造成較大影響或較為嚴重后果的。
6.在評優(yōu)評獎、職稱評審、職員晉升、招生、各類項目評審評估等工作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造成較大影響或較為嚴重后果的。
7.違反學院勞動紀律,不遵守工作人員行為規(guī)范,不服從組織管理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七條 “三誤”問責,不僅要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而且要按照落實主體責任和追究領導責任的要求,對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問責,同時,還要對涉及部門的相關人員進行連帶問責。
第三章 問責的方式
第八條 問責方式主要包括:
1.提醒談話
2.批評教育
3.通報批評
4.誡勉談話
5.停職檢查
6.調整崗位
7.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條 問責方式的確定
1.情節(jié)輕微、影響較小的,主要采用提醒談話、批評教育的方式問責。
2.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大的,主要采用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的方式問責。
3.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主要采用停職檢查、調整崗位的方式問責。
4.同一人一年內出現(xiàn)2次及2次以上被問責的情形,應從重問責。
5.對發(fā)現(xiàn)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問責。
第十條 免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1.因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guī)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四章 問責的程序
第十一條 問責啟動
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三誤”問責規(guī)定情形的,由“三誤”問責辦公室上報問責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是否啟動問責程序。
1.學校和學院領導的批示、意見、建議;
2.師生員工和其他人員署名的舉報和投訴;
3.學校和學院監(jiān)督檢查中的意見、建議;
4.新聞媒體的報道;
5.其他有關問責的建議。
第十二條 問責核查
1.根據信息來源,“三誤”問責辦公室安排專人對問責內容進行調查核實,被調查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三誤”問責辦公室可以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提出決定暫停其工作。問責調查人員應當聽取被調查的單位負責人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2.調查工作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
3.調查結束后,“三誤”問責辦公室根據查實情況和相關資料寫出調查報告,并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問責決定
根據問責建議,問責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討論,作出問責決定。其中,給予停職檢查或調整崗位的問責,須提交黨政聯(lián)席會議研究審議。
自作出問責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并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時填寫《園藝學院 “三誤”問責登記備案表》。“三誤”問責登記情況定期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五章 結果的運用
第十四條 凡受到問責處理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受到提醒談話、批評教育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
2.受到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6個月內不能提拔或重用、不能推薦職級晉升,并扣發(fā)1個月崗位津貼。
3.受到停職檢查、調整崗位的,2年內不能評先評優(yōu),1年內不能提拔或重用、不能推薦職級晉升,并扣發(fā)3個月崗位津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由黨政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